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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古镇大火,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防范刻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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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古建筑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积淀和宝贵的文化遗产,由于文物古建大多采用木构架,耐火等级低,易发生火灾,易造成蔓延,使其存在着大量的火灾隐患。近年来,文物古建筑频频发生火灾,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4日11时35分许,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重庆市江津区中山古镇民房发生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江津全区调集了20辆消防车、名消防员、22名区应急救援队员、4台挖掘机、2艘皮划艇、12台抽水泵,并通过拆房挖掘隔离沟等措施灭火。

截至4日14时45分,中山古镇火情明火已扑灭,目前无人员伤亡。

中山古镇位于重庆江津区南部,可考历史达多年,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国家4A级景区。火灾中古镇大量木结构房屋被烧毁,曾经的繁华化为灰烬,令人痛心,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防范刻不容缓。

近日,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加强革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通知要求,要组织一次集中提醒谈话,各地文物行*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共同分析研判革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火灾防控措施;组织革命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集中提醒谈话,警示火灾风险,提出消防安全严防严控工作要求;督促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建消防安全管理团队,做到消防安全“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

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检查,重点检查违规生活用火用电、值班巡查不落实、初起火灾处置能力差等隐患和问题;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跟踪督办、限时整改。组织一次靶向宣传培训,面向革命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周边社区,面向文物工作者和参观游览群众,开展火灾警示教育和集中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指导革命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全员岗位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会消防管理、会操作消防设施器材、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明白人”。开展一次应急处置演练,指导革命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结合节假日和革命纪念活动特点,制定灭火疏散逃生预案,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与单位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开展日常实战训练,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通知强调,要全面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全国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部署安排,切实抓好革命文物建筑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组织分析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策资金保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强化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适用消防技术装备研发,不断提升革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文物古建筑防火知识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文物古建筑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化的积淀和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研究古代社会的宝贵历史资料。因此,做好文物古建筑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来源:国家文物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消防、人民网等。文章仅供参考、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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