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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26 21:13:00

作者/袁方臣律师

年11月至年3月,李某利用某电商超市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多次在该电商超市网购香皂、洗发水、方便面等日用商品,收到商品后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骗取某电商超市退回购物款累计.53元。后李某将此犯罪方法先后传授给牛某、*某、关某、包某,并收取元“传授费用”。得知这一方法的牛某、*某、关某、包某以此方法各自骗取某电商超市.86元、.19元、.71元、.73元。

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均在16至17周岁,系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认为五人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但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系普通诈骗犯罪,且主观恶性不大,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遂对李某、牛某、*某、关某、包某均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一)五人已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的五名犯罪嫌疑人在某电商超市购买商品后,故意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使得某电商超市产生错误认识,并且作出财产处分(向其退款),诈骗行为成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元为起点,五名犯罪嫌疑人已骗取的数额均超过元,且五人均年满十六周岁,构成诈骗罪。其中,李某将此犯罪方法先后传授给牛某、*某、关某、包某,李某单独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合理性

附条件不起诉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条,指对于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五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涉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方某电商超市的谅解。检察机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五人虽然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但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认为可以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最大限度促进其改恶向善、回归正途。因此,对于涉嫌数罪,但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也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本案,李某涉嫌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两罪,但综合全案事实、社会调查情况以及犯罪后表现,依据有关量刑指导意见,李某的综合刑期应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旧可以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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