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一些企业没有为职工购买相关保险,由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记者10月29日从市司法局了解到,古镇司法所日前成功调解了一宗因企业没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突然非因工死亡所引起的纠纷。
10月19日中午,陈某在其租住的房子内午休突然感觉不适,医院抢救3天后离世。陈某是因高血压脑出血身亡,初步排除工亡。10月23日,死者家属来到古镇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快速妥善处理。
古镇司法所立即联系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前期调查,并组织企业与死者家属在古镇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原来,陈某生前在古镇某灯饰制造厂工作已有6年,企业一直没有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
调解初期,死者家属向工厂提出死亡事故可按员工非因工死亡标准来核算,加上抢救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人道主义慰问金合计15万的赔偿。而工厂提出,抢救治疗中相关药费医疗费按照规定应报销,按非因工死亡补偿标准,工厂只能支付7万元的补偿。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共识,调解暂告一段落。
随后的调解中,企业提出考虑到陈某在公司工作比较敬业,而40多岁的陈某未婚无子,家中还有79岁的老母亲无依靠,工厂愿意给8万元的经济补偿了结此事。家属随后也表示,考虑到核算能报销的药费等程序比较繁琐,希望快速解决此事。最终,双方在公平、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了协议书,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以案释法:
劳动者非因工死亡,遗属可获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古镇司法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者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死亡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上述待遇损失的,应予支持。
由于《社会保险法》已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纳入社会保险支付范畴,因此死亡职工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直系亲戚一次性救济金的,将不予支持。
◆来源:中山日报
人在中山,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