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镇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的规范统一,促进本机构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形成以优质服务为基础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56号文(二级医疗服务)》执行标准,现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情况如下:
1、按全市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向企业或个人收集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材料。
2、对完成预约的企业或劳动者,出具受理回执,载明计划服务时间和服务人数。
3、按不低于中山市要求的建议标准,对关键节点作出时间承诺,并且为检查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提供结果汇总表,为提出需求的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电子表格,为服务单位或个人领取结果提供短信、邮件或电话提醒。
4、劳动者完成检查项目后,对岗前或离岗检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明确的异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前向用人单位进行预告知;对在岗检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上述检查确定为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在个人报告时间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
5、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企业和劳动者,其中: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期内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结果的,用人单位书面签收风险告知后,按用人单位自行确认的岗位危害因素及程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不利后果由企业承担;劳动者无用人单位介绍信,个人提出检查要求的,可按劳动者自报危害因素及程度,参照相关职业健康检查标准开展相应项目检查,但只出具反映客观检查结果的一般体检报告,并且不作出疑似职业病判断。
本机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企业及劳动者服务!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