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在东升镇某工厂宿舍,装修工人桂某正在清理装修废料。正当他像往常一样“处理”一块废旧床板时,楼下突然传来一声惨叫。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陆沛雯:“桂某贪图一时方便,他就是从建筑物的三楼阳台那里将废弃的床板从高处扔下,然后正好就砸中了被害人的头部,结果导致这个被害人头部创口长达8厘米,损伤程度是轻伤。”案发后,虽然桂某已经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但他最终也被检察院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
法官陆沛雯说,这起案件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来,中山法院首个高空抛物罪宣判案例。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陆沛雯:“在本罪设立之前,对于这种高空坠物的行为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去定罪处罚,为了罪责刑相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新增这个‘高空抛物罪’之后,对此类行为有更大的约束性和威慑力。”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类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法官陆沛雯呼吁,广大市民应该引以为戒,自觉杜绝各种高空抛物行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陆沛雯:“除了法律法规的制订之外,也应该从我们自身做起,要规劝身边的人,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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